发布时间:2024-11-07 14:36:57 来源: sp20241107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发现某公司两名股东未履行完出资义务,应对该公司的欠薪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公司停业后,因欠4名员工薪酬13万多元且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被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戴某及另一股东郑某互相推诿。再查,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两名股东戴某、郑某均为认缴出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郑某、戴某迫于执行的威慑力,同意按占股比例支付欠薪。(黄彩华 赖仁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温璐、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