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绿”而行 全国碳市场释放减排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4-11-10 05:36:33 来源: sp20241110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核心政策工具。

5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

近年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2011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4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2020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条例》充分吸收借鉴已有规章内容的基础上,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管理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认为,《条例》明确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作出规范,通过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

4月25日,全国碳交易市场价格首次突破百元,碳价较成立之初已上涨超100%。“《条例》发布以及近期全国碳市场行业扩容的强烈信号,或许是刺激碳价持续走高的主要因素。”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施懿宸说。

数据显示,自2021年7月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条例》的公布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阶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说。

“《条例》在确认碳排放权交易民事行为属性的基础上,围绕碳排放权的主体、内容、行使及公权如何适度介入、开展有效监管等主要事项上作了规范设计。”常纪文认为,碳排放权作为民事权利,其依法行使包括排放温室气体、碳排放权购买、碳排放权出售、碳排放权封存、碳排放权灭失、碳排放权抵押等行使方式。其中,碳排放权购买与碳排放权出售即碳排放权交易是最主要的民事权利行使方式。

“规定体现了监管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促进碳达峰碳中和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常纪文认为,《条例》对于有序活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国碳市场建设成效与展望(2024)》提出,扩大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是完善碳市场机制设计、提高碳市场影响力的主要途径。当前,全国碳市场已建立起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纳入新的交易主体时机已基本成熟。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随着条例的施行,全国碳市场建设将乘势发力,推动相关行业加大减污降碳项目投入和科研创新力度,促进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加速低碳化。

(责编:王连香、吕骞)